输气管道干燥要求 |
点击:1824 添加时间:2010-5-22 |
(1)输气管道试压、清管结束后宜进行干燥。可采用吸水性泡沫清管塞反复吸附、干燥气体(压缩空气或氮气等)吹扫、真空蒸发、注入甘醇类吸湿剂清洗等方法进行管内干燥。 (2)管道干燥可采用上述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法。干燥方法应因地制宜、技术可行、经济合理、方便操作、对环境的影响最小。 (3)干燥验收: 1)当采用干燥气体吹扫时,可在管道末端配置水露点分析仪,干燥后排出气体水露点应连续4h比管道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至少低5℃、变化幅度不大于3℃为合格。 2)当采用真空法时,选用的真空表精度不小于1级,干燥后管道内气体水露点应连续4h低于-20℃,相当于100Pa(绝)气压为合格。 3)当采用甘醇类吸湿剂时,干燥后管道末端排出甘醇含水量的质量百分比应小于20%为合格。 (4)管道干燥结束后,如果没有立即投入运行,宜充入干燥氮气,保持内压大于0.2~0.15MPa(绝)的干燥状态下的密封,防止外界湿气重新进入管道,否则应重新进行干燥。 |
|
|